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全覆盖三年行动计划
为认真落实《苏州市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全力推进张家港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张家港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持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类别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自建或联合外部单位共建,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工艺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的独立机构或内设部门,主要包括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实验室、研究院、工作站、技术研发部、产品开发部、检验检测中心、试验和中试基地等。
按A、B、C三类,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A类为获得省级及以上发改、科技、工信、商务等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研发机构;B类为获得苏州市级发改、科技、工信、商务等部门认定的各类研发机构;C类为企业自主建设并通过张家港市发改、科技、工信、商务等部门备案(认定)的研发机构。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以及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统计部门核定建有研发机构的规上工业企业,均纳入建有研发机构范畴。
三、总体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到2024年底,全市新增370家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建有率达71%;到2025年底,全市新增235家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建有率达86%;到2026年底,全市新增217家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建有率达100%。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企业创新研发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成为“有研发投入、有研发人员、有研发设备、有研发机构”的创新型企业。加强研发经费填报业务指导,做到应统尽统,确保研发费用归集全覆盖。支持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项目培育,做好专利申报辅导,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奠定基础。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全面优化研发活动环境,有效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各区镇)
(二)加快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加大力度持续开展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鼓励规上工业企业按照省级、苏州市级研发机构标准开展建设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上级各类研发机构认定,推动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量质齐升。对于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到2026年底,苏州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力争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
(三)多措并举做好创新企业培育。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全力推动规上工业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快排摸梳理、加强申报指导、强化内育外引,全面构建“科小-高企”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同时,精准赋能、靠前服务,打造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矩阵。对于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到2026年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率力争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各区镇)
(四)开展企业研发机构备案(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制定《张家港市企业自主建设研发机构备案(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张家港市企业自主建设研发机构备案(认定)工作。对于尚未建设企业研发机构且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规上工业企业,围绕企业自身规模、发展实际、行业特点,按照“有研发投入、有研发人员、有研发设施”标准,自主建设技术研发部、产品开发部、检验检测中心、试验和中试基地等各类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工作专班,专班由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和各区镇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专班负责人,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薛奇同志兼任,其余成员由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及区镇分管负责同志兼任。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替补。
(二)明确工作计划。按照张家港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工作要求,制定区镇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每个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类别,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挂图作战抓落实,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工作按时有序开展。
(三)开展绩效考核。根据上级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情况,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列入张家港市年度高质量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健全统计监测,动态跟踪实施进展、建设进度。
附件:1.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三年建设
目标
2. 张家港市企业自主建设研发机构备案(认定)
管理办法
附件1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三年建设目标
区镇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家) |
2023年企业研发机构建有情况 |
2024年目标任务 |
2025年目标任务 |
2026年目标任务 |
||||
建有研发机构企业数(家) |
研发机构建有率(%) |
新增建有研发机构企业数(家) |
研发机构建有率(%) |
新增建有研发机构企业数(家) |
研发机构建有率(%) |
新增建有研发机构企业数(家) |
研发机构建有率(%) |
||
保税区 |
432 |
179 |
41.44 |
123 |
70 |
67 |
85 |
63 |
100 |
经开区 |
382 |
167 |
43.72 |
100 |
70 |
58 |
85 |
57 |
100 |
冶金园 |
160 |
83 |
51.88 |
29 |
70 |
24 |
85 |
24 |
100 |
高新区 |
158 |
70 |
44.3 |
40 |
70 |
24 |
85 |
24 |
100 |
乐余镇 |
107 |
72 |
67.29 |
14 |
80 |
13 |
93 |
8 |
100 |
凤凰镇 |
186 |
87 |
46.77 |
43 |
70 |
29 |
85 |
27 |
100 |
南丰镇 |
43 |
26 |
60.47 |
7 |
77 |
7 |
93 |
3 |
100 |
大新镇 |
69 |
39 |
56.52 |
11 |
72 |
10 |
87 |
9 |
100 |
常阴沙 |
29 |
21 |
72.41 |
3 |
83 |
3 |
93 |
2 |
100 |
全市 |
1566 |
744 |
47.51 |
370 |
71 |
235 |
86 |
217 |
100 |
注:建设目标根据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动态调整。
附件2
张家港市企业自主建设研发机构备案(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张家港市企业自主建设研发机构备案(认定)管理要求,明确建设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备案(认定)标准
按照“有研发投入、有研发人员、有研发设施”标准,具体备案(认定)标准原则如下:
1. 有研发投入,企业开展了研发活动并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并对研发经费进行了归集。
2. 有研发人员,企业拥有稳定的专职研发人员队伍。
3. 有研发设施,企业拥有研发活动所需各类仪器、设备、装备等。
三、佐证材料
根据备案(认定)标准,请提供以下佐证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1. 研发投入:提供审计报告或企业财务报表中有关研发费会计科目或有关辅助账或其他佐证材料。
2. 研发人员:需提供劳务(外聘)合同或社保清单(研发人员花名册)。
3. 研发设备:需提供研发相关设备清单及设备原值发票复印件。
四、备案(认定)流程
1. 企业申报:企业填写张家港市企业自主建设研发机构备案(认定)表,并将备案(认定)表及佐证资料提交给所属区镇。
2. 区镇审核:区镇对企业提交的备案(认定)表及佐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提交给市科技局。
3. 部门会商: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对区镇审核通过的备案(认定)表及佐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附件:张家港市企业自主建设研发机构备案(认定)表
附件2-1
张家港市企业自主建设研发机构
备案(认定)表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研发机构名称 |
|
技术领域 |
|
研发机构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单位地址 |
|
||
研发投入(万元) |
|
研发人员(人) |
|
研发设备(台) |
|
研发设备投入(万元) |
|
本单位承诺: 所提供的材料准确、真实、有效、完整。 |
|||
|
|||
|
|||
|
|
单位盖章: |
|
|
|
日期: |
|
同意推荐备案(认定)。 |
|||
|
|
区镇(公章) |
|
|
|
日期: |
|
同意备案(认定)。 |
|||
单位:科技局(公章) |
单位:发改委(公章) |
单位:工信局(公章) |
单位:商务局(公章) |
日期: |
日期: |
日期: |
日期: |